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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添协字(2007)3号函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0-07   浏览次数:0
赣添协函字(2007)03号
      
关于要求保障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活性炭
产品的正常生产流动秩序的请示函
 
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
     我省德兴市百勤集团新岗山活性炭有限公司近日又向我会反映称:其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活性炭产品在运销江苏省淮阴地区时遭当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许可”为由,强制拦截罚款一万元(见附件2),虽企业据理解释申诉,但仍无效。据了解,此类事件,在该企业及国内同行其它企业中都己非一次了,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如林业部)也曾相继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过反映。
    我们认为,活性炭其化学性质与物理性质都是非常稳定的产品 。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使用标准(GB2760附录D2--8)”中己将其列入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之中,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也未列入危险货物名单之中,应按非危险品运输认定。其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早在2005年在接悉有关情况反映和要求后,于2005年11及4日以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文下发“关于暂不对活性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见附件1),但此文在某些地方和部门并未得到认真的落实,类似事件时有发生。这给众多的活性炭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仅仅是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困难和障碍。
    我们认为,活性炭产品己明文列入国标GB2760之中,国家安监总局也己下文明确暂不对活性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地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理应据此实施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应动则擅行扣车罚款,以保障这些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此,我会建议:
1.请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将此情况行文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呼吁, 希望能引起他们的关注和重视,尽早地协调出台相关文件或解决办法,比如拟由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等相关部委联合下文等等。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多个职能部门 。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 ,由于种种原因,时有乱管乱罚现象出现,而当可能出现某种带普遍性的问题时,中间缺乏一个各方都能平等的进行交流、沟通、协商,寻求和谐解决问题的平台。因此,可否请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协商,有必要建立
一个由行业协会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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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文
2.江苏淮阴地区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罚没款专用收据
 
2007年7月3日

主题词:要求保障  活性炭  生产流通  秩序  函
抄 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交通运输管理局
抄 送: 德兴市百勤异vc钠有限公司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协会秘书处             2007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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