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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专家解读《食品用香料通则》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6-12   浏览次数:0

行业专家解读《食品用香料通则》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编者按:201312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食品用香料通则》等7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食品添加剂量标识通则》和《食品用香料通则》对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息息相关,受到行业同仁的高度关注。日前,本报王武航主编就上述两个通则发表的背景及意义等内容,分别采访了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吉鹤立教授和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金其璋教授。

 

《食品用香料通则》是标准缺失的救急方案

——上海香料研究所老所长、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金其璋教授访谈

王主编:多年来,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缺失困扰着行业的发展,行业同仁迫切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去年1129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食品用香料通则》,201461日起执行。您作为行业专家、国家香料香精标准标委会成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能否请您谈谈通则起草的有关情况。

金教授根据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通知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的制定工作被列入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承担并组织了该通则的制定工作。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香精香料专业委员会一些会员单位如爱普香料、华宝孔雀、徳之馨(上海)、芬美意(中国)、国际香料(中国)、奇华顿(上海)等单位参与了本通则的起草,上海华宝孔雀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蒋蓉女士就是主要起草人之一。

王主编:请您谈谈通则起草的背景及意义。

金教授:《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是食品用香料通用的质量规格与安全要求标准,是为获得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证的紧急措施。此前,GB 2760中的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1853种,卫生部第6号公告(2012年)批准的食品用香料15种,共计1868种。其中有153种制订了单独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以卫生部公告形式发布的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34项),大部分还是没有标准,很多生产企业因为产品没有标准而无法申领生产许可证。面对食品用香料品种多而国标少的现实,为了加强有效管理并解决困扰行业发展多年的难题,本次标准制定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的规定,也参考了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关于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要求等的最低含量,共对1600多种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做出了规定,可以说,此标准是我国的独创,是经过3 年以上的努力和多方反复协商才产生的,基本解决了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缺失问题。其适用于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已有国标、行标的不在内。此标准中的一些香料以后制定独立的国标后,则遵守新国标。而食品添加剂行标经清理后都会转变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王主编:请问该通则有那些主要内容?

金教授:一是对天然食品用香料的通用要求。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提取天然香料的溶剂名单。注意不得使用苯和含卤素的烃类(二氯甲烷除外)。此表与国际接轨,但未规定溶剂残留量。本人建议按IOFI的规定办;列出了重金属(以铅计10ppm)和砷(1.5-3ppm)的限量。为区分产品来源,标准中列出来源于海产品的天然食用香料名单。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列出铅、镉、汞的限量;制备天然食品用香料的酶制剂应符合GB2760 要求等;二是对食品用合成香料的要求。分别列出了每个合成香料的名称,最低含量要求:1、最低含量要求来自JECFA FEMAIOFI;2、含量高于95%的香料未规定杂质,含量低于95% 的香料则一般要指明主要杂质。如香叶醇,规定含量大于或等于88%,则要指明杂质是乙酸香茅酯、乙酸橙花酯和乙酸香叶酯;3、检测方法一般为气相色谱法,峰面积归一化法定量;三是规定有关检测机构必须在201461日前对其检测能力进行扩项(即包括本标准内容的检测),才能承担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检测。

王主编:通则执行后是否就解决了行业发展的难题?

金教授:远远达不到这个要求,通则只是一种救急的方案,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天然香料,因指标太少,不能保证其质量。该标准的发布和贯彻,不能成为上下游企业间买卖产品的质量依据,因为GB29938-2013 中对每个香料规定的质量指标太少。该标准的发布和贯彻,不可影响食品用香料新标准的制定,相反,应加快制标进度。目前已列入2013-2014 制标计划的食品用香料有:橙皮素、根皮素、柚苷、黄芥末提取物、葡萄籽提取物、可可酊、红茶酊、绿茶酊、罗汉果酊、玫瑰净油、桂花净油、小花茉莉净油、大蒜油、丁香花蕾油、杭白菊油、白兰花油、白兰叶油、树兰花油、椒样薄荷油、茶树油、香茅油以及覆盆子酮等15个合成的食品用香料。

基本情况就这样。

王主编:谢谢金教授!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对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吉鹤立教授访谈

王主编:与《食品用香料通则》同时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是规范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但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对此意义认识不足,请问吉教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发布《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意义?

吉教授: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据我所知,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标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标识不规范、不准确,会对企业带来麻烦,甚至造成重大损失。上海有一支近百人的职业打假人队伍,其中有专家、有律师,分工明确。他们打假有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从标识入手,标识不准确、不完整,就会使他们钻空子。我国这次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实际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规范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术语、定义、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这一标准,对于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者、消费者和管理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王主编:制定《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目的是什么?

吉教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都提出要求,现在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都是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标识;食品及相关食品标签标识要标准化,食品方面已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但是食品添加剂还没有,所以有此标识通则出台。通过标识标准化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销售行为。

王主编:《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有那些主要内容?

吉教授:《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和“零售”“非零售”字样。食品添加剂标识与食品不一样,区别在于:食品添加剂标识:标签+说明书;普通食品标识:标签,没有强调要说明书;功能食品标识:标签+说明书;婴幼儿食品标识:标签。而标签、说明书包括下列事项:(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成分或者配料表;(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五)贮存条件;(六)产品标准代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以上九条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如何分配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标签上必需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王主编:我们在贯彻执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吉教授:一是重视术语和定义。标签指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说明书指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以外的说明材料;生产日期指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添加剂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指食品添加剂在标识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规格指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食品添加剂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这里要提醒注意,各种食品添加剂生产前段,只要没有加入用于销售的包装桶//袋等标有生产日期的容器,都应视为  半成品原料。可以有多种贮存形式,要注意贮存库房的环境要求;充分理解和使用“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产品一旦进入包装容器,形成销售单元,进入市场就是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要求始终保持字迹清楚可辨。

王主编:对食品添加剂标识有那些基本要求?

吉教授:主要是三应三不应。三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二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三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添加剂使用者。三不应:一不应采用违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或以直接、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二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的某一功能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含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内容;三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书。

关于成分标识:一般食品添加剂含二种以上品种的,按数量多少先后排列,加有辅料的品种,辅料列在添加剂后面。酶制剂、甜味剂、营养强化剂除外。香精中香料各成分不标出,香精中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要标出,香精中使用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甜味剂等要标  出具体名称、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范围、用量按照GB2760标出;使用方法标识:1.根据投放本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工艺,使用本添加剂的目的,提出本添加剂使用方法; 2.方法中,可介绍如何溶解、如何分散、什么时候投放、怎么添加使用可发挥最大效果等;  3.可介绍本添加剂使用效果不好原因,如何改进;使用超标的原因,如何改进等。

关于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标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可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可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另外,还应注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辐照食品添加剂如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王主编:食品添加剂标识在市场监管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吉教授:食品添加剂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三大法律。如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可直接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食品添加剂标识与内容物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否  则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按《质量法》规定处罚。语言、文字、用词必须规范化、标准化,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否则,将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处罚,等等。

以上这些内容,都应引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王主编:谢谢吉教授!

 

 

编者按:201312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食品用香料通则》等75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食品添加剂量标识通则》和《食品用香料通则》对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息息相关,受到行业同仁的高度关注。日前,本报王武航主编就上述两个通则发表的背景及意义等内容,分别采访了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吉鹤立教授和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金其璋教授。

 

《食品用香料通则》是标准缺失的救急方案

——上海香料研究所老所长、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金其璋教授访谈

王主编:多年来,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缺失困扰着行业的发展,行业同仁迫切希望这一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去年1129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食品用香料通则》,201461日起执行。您作为行业专家、国家香料香精标准标委会成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能否请您谈谈通则起草的有关情况。

金教授根据卫办监督函[2011]978号通知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的制定工作被列入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承担并组织了该通则的制定工作。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香精香料专业委员会一些会员单位如爱普香料、华宝孔雀、徳之馨(上海)、芬美意(中国)、国际香料(中国)、奇华顿(上海)等单位参与了本通则的起草,上海华宝孔雀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蒋蓉女士就是主要起草人之一。

王主编:请您谈谈通则起草的背景及意义。

金教授:《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是食品用香料通用的质量规格与安全要求标准,是为获得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证的紧急措施。此前,GB 2760中的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1853种,卫生部第6号公告(2012年)批准的食品用香料15种,共计1868种。其中有153种制订了单独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以卫生部公告形式发布的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34项),大部分还是没有标准,很多生产企业因为产品没有标准而无法申领生产许可证。面对食品用香料品种多而国标少的现实,为了加强有效管理并解决困扰行业发展多年的难题,本次标准制定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的规定,也参考了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关于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要求等的最低含量,共对1600多种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做出了规定,可以说,此标准是我国的独创,是经过3 年以上的努力和多方反复协商才产生的,基本解决了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缺失问题。其适用于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已有国标、行标的不在内。此标准中的一些香料以后制定独立的国标后,则遵守新国标。而食品添加剂行标经清理后都会转变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王主编:请问该通则有那些主要内容?

金教授:一是对天然食品用香料的通用要求。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提取天然香料的溶剂名单。注意不得使用苯和含卤素的烃类(二氯甲烷除外)。此表与国际接轨,但未规定溶剂残留量。本人建议按IOFI的规定办;列出了重金属(以铅计10ppm)和砷(1.5-3ppm)的限量。为区分产品来源,标准中列出来源于海产品的天然食用香料名单。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列出铅、镉、汞的限量;制备天然食品用香料的酶制剂应符合GB2760 要求等;二是对食品用合成香料的要求。分别列出了每个合成香料的名称,最低含量要求:1、最低含量要求来自JECFA FEMAIOFI;2、含量高于95%的香料未规定杂质,含量低于95% 的香料则一般要指明主要杂质。如香叶醇,规定含量大于或等于88%,则要指明杂质是乙酸香茅酯、乙酸橙花酯和乙酸香叶酯;3、检测方法一般为气相色谱法,峰面积归一化法定量;三是规定有关检测机构必须在201461日前对其检测能力进行扩项(即包括本标准内容的检测),才能承担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检测。

王主编:通则执行后是否就解决了行业发展的难题?

金教授:远远达不到这个要求,通则只是一种救急的方案,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天然香料,因指标太少,不能保证其质量。该标准的发布和贯彻,不能成为上下游企业间买卖产品的质量依据,因为GB29938-2013 中对每个香料规定的质量指标太少。该标准的发布和贯彻,不可影响食品用香料新标准的制定,相反,应加快制标进度。目前已列入2013-2014 制标计划的食品用香料有:橙皮素、根皮素、柚苷、黄芥末提取物、葡萄籽提取物、可可酊、红茶酊、绿茶酊、罗汉果酊、玫瑰净油、桂花净油、小花茉莉净油、大蒜油、丁香花蕾油、杭白菊油、白兰花油、白兰叶油、树兰花油、椒样薄荷油、茶树油、香茅油以及覆盆子酮等15个合成的食品用香料。

基本情况就这样。

王主编:谢谢金教授!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对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吉鹤立教授访谈

王主编:与《食品用香料通则》同时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是规范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但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对此意义认识不足,请问吉教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发布《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意义?

吉教授: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据我所知,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标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标识不规范、不准确,会对企业带来麻烦,甚至造成重大损失。上海有一支近百人的职业打假人队伍,其中有专家、有律师,分工明确。他们打假有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从标识入手,标识不准确、不完整,就会使他们钻空子。我国这次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2013)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实际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规范了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术语、定义、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管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这一标准,对于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者、消费者和管理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王主编:制定《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的目的是什么?

吉教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都提出要求,现在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都是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标识;食品及相关食品标签标识要标准化,食品方面已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但是食品添加剂还没有,所以有此标识通则出台。通过标识标准化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销售行为。

王主编:《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有那些主要内容?

吉教授:《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和“零售”“非零售”字样。食品添加剂标识与食品不一样,区别在于:食品添加剂标识:标签+说明书;普通食品标识:标签,没有强调要说明书;功能食品标识:标签+说明书;婴幼儿食品标识:标签。而标签、说明书包括下列事项:(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成分或者配料表;(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五)贮存条件;(六)产品标准代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以上九条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如何分配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标签上必需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王主编:我们在贯彻执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吉教授:一是重视术语和定义。标签指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说明书指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以外的说明材料;生产日期指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添加剂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指食品添加剂在标识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规格指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食品添加剂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这里要提醒注意,各种食品添加剂生产前段,只要没有加入用于销售的包装桶//袋等标有生产日期的容器,都应视为  半成品原料。可以有多种贮存形式,要注意贮存库房的环境要求;充分理解和使用“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产品一旦进入包装容器,形成销售单元,进入市场就是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要求始终保持字迹清楚可辨。

王主编:对食品添加剂标识有那些基本要求?

吉教授:主要是三应三不应。三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二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三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添加剂使用者。三不应:一不应采用违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或以直接、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二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的某一功能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含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内容;三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书。

关于成分标识:一般食品添加剂含二种以上品种的,按数量多少先后排列,加有辅料的品种,辅料列在添加剂后面。酶制剂、甜味剂、营养强化剂除外。香精中香料各成分不标出,香精中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要标出,香精中使用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甜味剂等要标  出具体名称、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范围、用量按照GB2760标出;使用方法标识:1.根据投放本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工艺,使用本添加剂的目的,提出本添加剂使用方法; 2.方法中,可介绍如何溶解、如何分散、什么时候投放、怎么添加使用可发挥最大效果等;  3.可介绍本添加剂使用效果不好原因,如何改进;使用超标的原因,如何改进等。

关于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标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可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可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另外,还应注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辐照食品添加剂如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王主编:食品添加剂标识在市场监管中应该注意那些问题?

吉教授:食品添加剂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质量法》三大法律。如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可直接适用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相应的处罚;食品添加剂标识与内容物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否  则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按《质量法》规定处罚。语言、文字、用词必须规范化、标准化,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否则,将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处罚,等等。

以上这些内容,都应引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王主编:谢谢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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