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简报
【2018】01期总第79期
2018年02月
【政策法律法规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 植物甲萘醌》
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解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松露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8〕2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8〕8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192号)
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92号)解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药监科〔2018〕14号
●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
●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告(2018年第40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办科〔2018〕17号
●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监管相关21个信息化标准的通知 食药监〔2018〕18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地方法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 赣食药监特食〔2018〕3号
【国内外行业动态】
◆中央定了!2018年将重点抓这些大事 关乎你的生活
◆热烈祝贺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顺利召开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权限调整
◆浙江食添配行业2016年外贸实绩剖析
◆台湾地区修订《食品中过氧化苯甲硫的检验方法》
◆印度发布了乳品维生素强化要求
【协会工作六则】
【省内行业动态】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会)圆满召开
★江西省调味品协会2017年年会暨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顺利召开
★江西省食品协会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暨2017年年会顺利召开
【企业动态】
朵美、味元、谷物源
【国内外科技经贸信息】
▲Carlson Labs推出高生物利用度姜黄素
▲我国在类胡萝卜素生物合成研究领域取得新进展
▲老干妈:产品出口突破80个国家和地区
▲美国发布《国外食品企业或政府拒绝接受检查》草案
【科普食品安全常识】
★关于油条的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企业论坛】
◆保障安全改善品质 食品添加剂在粮油食品中发挥重要作用
【新入会企业】
▲新琪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富味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国家卫计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
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经研究,直接食用的亚麻籽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同时,宜在标签标示“熟制后食用”等类似消费提示。
附件:食用亚麻籽研究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
食用亚麻籽研究情况
一、关于亚麻籽
亚麻(Linum usitatissimum L.),又称胡麻,属亚麻科亚麻属一年或多年生草本植物,是世界十大油料作物之一。亚麻在我国的种植区域主要分布在甘肃、陕西、河北、内蒙古、山西、宁夏、青海、新疆、黑龙江、云南和广西等地。亚麻籽(flaxseed,linseed,semen lini)为亚麻的成熟种子。在我国,亚麻籽主要作为油料用于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加工。
二、关于直接食用亚麻籽
亚麻籽的主要成分为脂肪、蛋白质、膳食纤维,其他成分还包括矿物质、α-亚麻酸、木酚素、亚麻籽胶、维生素等。科学研究表明,亚麻籽含有生氰糖苷、抗VB6 因子、植酸等有毒物质或抗营养因子。生氰糖苷亦称氰苷、氰醇苷,可以在水解酶(β-葡萄糖苷酶)作用下产生氰化物。生亚麻籽中含有不同含量的生氰糖苷,其含量因品种、产地和环境等有较大差异。
三、关于直接食用亚麻籽的安全性评价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为确保我国居民直接食用亚麻籽的安全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工作组,收集并分析了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及文献,对亚麻籽部分主产区进行了调研,对霉变粒、过氧化值、酸价、铅、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菌群、霉菌、农药残留等指标进行了检测,并对直接食用亚麻籽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
工作组调查研究表明,在甘肃、山西、内蒙古、宁夏、云南、新疆等地有将亚麻籽(粉)作为配料用于加工面制品的习惯,也有将亚麻籽熟制碾碎加盐后作为佐餐蘸料的习惯。目前为止各地均未曾发现因食用亚麻籽导致的食物中毒。亚麻籽(粉)在国外应用于焙烤、乳制品以及干制面制品等食品行业。2009年,美国FDA已通过了对亚麻籽和亚麻籽粉安全性资料的审查,并作为“一般认为安全”(GRAS)(GRN No.280)管理。
工作组还重点针对食用亚麻籽中生氰糖苷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根据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氰化物健康指导值,依据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居民膳食数据,熟制亚麻籽来源的氰化物对我国一般人群健康风险极低。加热、微波、烹煮等加工处理方式可降解亚麻籽及制品中生氰糖苷的含量,增加亚麻籽的安全性。基于已有资料,直接食用亚麻籽(粉)是安全的。
四、关于直接食用亚麻籽的管理建议
为确保直接食用亚麻籽的安全性,根据上述研究结果,结合亚麻籽产品特点及我国居民食用亚麻籽的食用方式、消费量等情况,建议直接食用的亚麻籽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同时建议生产经营企业在直接食用亚麻籽的产品标签上注明:“熟制后食用”等类似消费提示。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 植物甲萘醌》
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拟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植物甲萘醌》等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2月28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植物甲萘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酒石酸氢胆碱》(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8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三)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五)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四、《消毒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一个月”修改为:“二十日”。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
五、《血站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血浆进出口。”
(二)删除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六、《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删除第六十九条。
(三)将附件“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中“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中的“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统一修改为:“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附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中“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3个月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统一修改为:“6个月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解读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积极开展部门规章清理工作,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进行一揽子修订。2017年12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并明确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二是增加风险防控有关规定。规定审评机构提出的技术评审结论,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三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情形,除撤销许可外,增加了“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规定。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相关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二是取消有关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已被取消,因此删除第十条第三款。三是增加风险防控有关规定。四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三、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是第十九条第三款增加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的规定。二是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删除第二十五条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的规定,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考核的有关规定。三是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关于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法律责任条款。
四、关于《消毒管理办法》
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作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决定的期限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的延续期限作了相应修改。二是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11个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精神,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消毒产品进行自检,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也可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检验。三是取消了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并删除了相应的罚则。
五、关于《血站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临床医疗用途的人体血液、血浆进出口。” 同时删除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六、关于《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一是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委已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因此删除第六十九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可参照本办法适用的规定。二是根据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该办法附件“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中“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中的“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统一修改为:“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根据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该规范附件“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中“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3个月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统一修改为:“6个月内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松露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8〕22号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你学会《关于对松露适用标准的咨询函》(中食学字〔2018〕003号)收悉。经研究,块菌又称松露,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8年1月29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及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8〕8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拟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3月2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蔬果生产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用单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乙二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GB 10287-2012)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下载链接:附件1-8.rar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8年1月2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19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7年11月14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内。
第十条 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管中获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方农业、食药、质监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查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一)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二)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三)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四)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
(五)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形,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
(三)《备案证明》依法被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档案或者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得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取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三十四条 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92号)解读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7年11月14日,修订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92号,以下简称192号令),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备案企业从开始的70多家发展到目前的13421家,在硬件条件、卫生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生产加工技术、品牌培育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逐步接轨,总体已达到国际中等偏上水平。出口创汇额不断增长,从30多亿美元发展到600多亿美元,实现了我国食品出口在国外“高技术壁垒”条件下的“高增长”。
近年来,针对我国进出口外贸和食品监管工作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国家认监委组织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大胆改革,尝试出口备案监管新模式、新方法。因此,为将改革措施和成功经验予以固化并推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把关、服务的功能,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发布192号令。修订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如下:
一、简政放权,使备案回归立法本意。
(一)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备案过程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大大缩短了备案时间。改变以往由检验检疫部门文件审核+现场评审的单一模式,在确保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强调对第三方认证结果的采信,大大简化了备案程序,平均办理备案时间由原来的40天缩短为17.3天。
(二)取消仅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方便了申请出口备案的企业。基于近年来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将大部分备案监管工作委托分支机构实施的现状,本次修改明确了出口备案监管工作的主体是包括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和其分支机构在内的各级检验检疫部门。
(三)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有效期,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将《备案证明》的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四)缩短备案各环节中规定时限,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由30天缩短为20天,将企业换证所需时间由3个月缩短为30天。
二、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分类管理。新增条款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监管联动。新增条款规定,“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在此基础上,为守住采信和监管底线,还规定了两种一定时期内不能采信认证结果的情况。
(三)信息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企业信息公布渠道,以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通报要求。
(四)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五)进一步丰富和细化监管手段,以满足监管实际需求。在“监督管理”一章规定了约谈、责令整改、撤销备案等行政监管手段,并新增“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
192号令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创新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的模式和方法,目的就是要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健康顺利发展,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和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
食药监科〔2018〕1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在深化改革中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工作,以创新引领监管水平提升,进而促进食品药品行业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加强食品药品科技创新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重要内容,加强与《“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有机衔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重点。瞄准食品药品科技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健康需要,聚焦食品安全保障、临床急需药品、创新药、先进医疗器械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让百姓充分享受科技创新带来的福利。
——坚持立足监管科技创新,保障食品药品创新发展。通过食品药品监管科学系统研究,推动监管技术和手段创新,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科学监管的水平,使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坚持协同发展,形成创新合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提高企业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利用大学、科研院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势,建立多学科创新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创新合力,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
——坚持人才至上,打造高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在创新创业中的关键作用,培养和凝聚大批具有世界水平的科技创新和审评领军人才,积极吸纳全球优秀人才,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满足实际需求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
二、优化科技创新布局
(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围绕提升创新引领科学监管能力,加强监管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并以此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国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围绕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特殊食品技术审评、食品药品快检和生物安全等领域,在标准规范、检验检测、评价评估、监督检查、过程控制、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应急处置、智慧监管、上市后监测和再评价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一系列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标准,强化监管制度和手段创新,解决指导原则、技术规范等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为监管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着力提升食品药品领域科技创新支撑能力。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依托,加大对群众急需的重点药品、创新药、先进医疗器械自主创新等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食品安全保障,创新药、儿童专用药、临床急需以及罕见病治疗药物医疗器械研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和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监测和再评价,中药创新药、民族药、天然药物、传统中成药的研发及其临床评价和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等。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推进食品药品产品研发、生产制造、临床应用、成果转化全链条创新。
(三)建立完善科研支撑网络。加强食品药品创新领域社会资源优势集成,建立多部门、多学科联合创新网络。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科研积极性高的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合作建立研究中心,加强国家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等支撑技术研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跟踪服务,建立沟通机制,助其提高科研效率、缩短研发周期;强化在检验检测、毒理学、临床试验、真实世界证据、不良反应监测、监管绩效评价、伦理审查、拓展性临床试验研究以及监管科学发展理论等方面合作,促进监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监管技术研发水平。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要与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人员交流互访及创新创业,加强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
(四)引领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以监管法规政策和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为依托,引领食品药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工艺创新和已上市产品再评价等方面加强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自我检测和评价能力,增强创新和竞争能力。推进食品药品标准基础研究,充分发挥标准对企业研发的引领作用。涉及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通过奖励和报酬等方式调动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
(五)积极推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创新链及监管需求,组织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单位参与食品药品等健康领域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引领性原创研究、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研发和联合攻关,解决食品药品创新重大科技问题。加速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预警和交流、安全性评价、应急处置等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技术难题,形成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特色突出的科技创新基地,为进一步参与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技术和管理储备。
(六)加强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采取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联盟等形式,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选择在人才、学科和资源等方面优势单位,聚焦健康中国建设、医疗体制改革的战略需求,建设和培育一批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食品安全等领域重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在毒理学、食品安全与营养、生物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评价等监管科学领域打造具有行业、国家和全球有影响力的食品药品科技研发高地,促进我国健康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七)协同推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积极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工作。把临床研究中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估和管理重点,包括临床试验条件、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要聚焦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重点任务,率先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健全临床试验管理平台和统一的伦理审查平台,做到在临床试验数据、伦理委员会审查互认等方面数据的统一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实现可追溯和痕迹化管理,发挥更大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促进作用。
(八)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本省食品药品产业特色和新兴门类,共同加强顶层设计,优先考虑建设一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创新基地,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和应用性技术研发,推进区域创新以及食品药品产业和监管科学创新,提升整体食品药品监管科技水平。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将各类科研仪器、科研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信息资料等纳入地方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着力解决科技资源缺乏整体布局、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等问题。
(九)支撑服务产业集群。围绕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食品工业园区等产业集群区,加强政策指导,按照分布推进、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在产业集群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和技术创新联盟,共建一批特色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实验室,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生产等为一体的开发中心,并提供检验检测、审评审批等便利服务,促进产业集群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升级和产品上市,加速食品药品产业发展。
四、营造科研创新氛围
(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有关对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的政策扶持,各审评机构要加强早期介入、全程跟踪服务,及早开展与注册申请人“研审联动”,加速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和成果转化。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系统内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共享、收益等相关规定,建立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引导拥有科技成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试点工作,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十一)建立人才激励和奖励机制。全面落实科技人员流动、创新创业等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才管理与服务保障制度,调动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人事聘用、绩效考评、收入分配、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教育培训等激励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热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推进中国药学会等社会力量完善科技评奖体制和机制,开展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奖评选工作。
(十二)加强科技和科普宣传。制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教育计划,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深入开展“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充分利用报纸书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对科技创新典型事迹、重大政策精神的宣传和解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食品药品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形成人人关注创新、参与创新、支持创新的良好文化氛围。鼓励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设科普宣传基地。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形成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生态。
(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借鉴吸收先进的监管技术及经验,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框架下科技人文交流、共建实验室等合作。充分发挥作为ICH、IMDRF等有关国际组织成员国的作用,深入参与并主导国际食品药品政策法规、技术指导原则、标准等制修订以及监管科学相关国际活动,推动和引领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话语权。推动并逐步实现审评、检查、检验结果和标准的国际互认。鼓励技术专家在国际组织中任职,提升在国际合作交流中的影响力。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把科技创新放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核心位置,突出科技创新在提升食品药品监管水平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将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创新作为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食品药品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落实。完善食品药品科技创新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将把对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地方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五)营造科技创新政策环境。按照工作要求,抓紧修改不符合创新导向的规范性文件和制约创新的制度规定,构建综合配套精细化的法治保障体系。充分利用专利强制许可、药品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以及其他国家科研管理和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建立健全促进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的激励政策体系,营造完善的科技创新法治环境,让致力于科技创新者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体现科研创新价值。
(十六)建立科技创新资助和管理机制。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食品药品领域科学研究,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统筹部署。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拓多元化资金投入渠道,加强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研究。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按照单位职能建立健全内部科技管理体系,确保有制度、有岗位、有人员,夯实科技创新主体职能基础。鼓励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在完成监管工作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能力。
(十七)强化资源统筹合作。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科技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际协同机制,凝练食品药品科技需求,系统布局食品药品科技创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科研立项、科技奖励、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合作,并支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机构纳入科研单位管理序列。
(十八)培育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人才专项规划要求,实施“十百千”人才工程。未来15年,培养和造就数十名能进入世界相关科技前沿并享有盛誉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造就数百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数千名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学技术专家委员会,打造高端智库。加强35岁以下科技创新青年人才的培养和支持。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强的科技管理人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1月25日
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 |
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1月4日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结合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为目标,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为抓手,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倒逼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促进食品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专常互补。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根据日常检查、既往抽检、节令热销、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实现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有机结合,互为补充。
(四)坚持检管结合。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任务;针对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加强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诊会商,联管联动。
(五)坚持科学规范。扩大评价性抽检试点规模,推进评价性抽检与监督抽检分离,实现监督抽检与评价性抽检双轮驱动。按人口规模确定抽检任务,尊重地方实际适当调整匹配任务。鼓励利用现有技术创新抽检方式、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开展抽检。
(六)坚持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四级紧密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鼓励地方在保障抽检计划实施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
三、工作任务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涵盖33个食品大类、137个食品品种、218个食品细类,共抽检135.05万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局本级任务。总局本级抽检2.85万批次,其中计划性抽检2.05万批次,专项抽检0.8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对规模以上重点食品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的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进行抽检。种类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酒类、食用农产品等30大类(详见附件1、2)。对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饮料、葡萄酒、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品种,安排抽检一定量的网购食品和进口食品。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假日前,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结合舆情监测、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每月对全部在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每季度对网络食品、进口食品以及应季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每半年对总局重点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抽检的时间和频次。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抽样场所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二)省级局任务。省级局抽检49.2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22.7万批次,各省级局匹配26.5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为本省(区、市)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企业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域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种类包括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等31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部分原则上抽取本省(区、市)生产的食品,省级局匹配部分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外省产品。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4批次/千人。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原则上按照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进行任务匹配,各省级局可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任务量不超过匹配任务总量的20%。同时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省会城市、地级市、县、乡和行政村。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市、县级局任务。全国各市、县级局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83万批次。各市县具体任务分配由各省级局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
1.抽检对象。市、县级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2批次/千人。
3.抽检场所。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省级局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省级食品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送总局。
(二)规范抽检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要监督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总局本级、转移支付任务及省级局匹配任务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送总局。
(三)依法核查处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当按时限逐批次向总局书面报告。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四)及时公布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省级局要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总局定期汇总公布全国食品抽检情况。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
总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总局食监三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电 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传 真:010-88330559
电子信箱:puhj@cfda.gov.cn
附件:1.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品种、项目表
2.2018年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项目表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 |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了统一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电 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传 真:010-88330559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8日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docx
总局关于发布2018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告(2018年第40号)
2018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粮食加工品等食品生产企业644家,名单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2018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
2018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
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保健食品
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南昌健民营养补品厂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
南昌川奇保健品有限公司
特殊膳食食品
江西枫树生态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诺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食药监办科〔2018〕1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总局会同国家认监委联合组织开展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印发了《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国认实联〔2017〕145号,以下简称《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要认真研究《通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依法依职能加强对辖区内相关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抓好整改,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确保有关问题切实整改到位。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组织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强化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检验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对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查和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提高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时,要结合《通报》指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有效加强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监管相关21个信息化标准的通知 |
食药监〔2018〕1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 第4部分:食品》等19个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化标准,并对原《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 第2部分 机构人员》《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 第2部分 机构人员》2个标准进行了修订(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于已经建成使用的信息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向标准规范过渡。总局将根据标准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标准具体内容请登录总局网站(http://www.cfda.gov.cn)首页“专题专栏-信息化建设”栏目或登录总局数据标准管理系统(https://10.64.2.247:461/standardQuery/)下载。
附件:21个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化标准清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 |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绿宝食用调和油(葵花+橄榄)标签标识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食生〔2017〕7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社会团体到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自我承诺对以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时处理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明确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
第二十一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团体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在停止活动期间不得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未依照本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五条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
来源|国家标准委
地方法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的通知
赣食药监特食〔2018〕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017年1月1日以来,我局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要求,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核发工作。现根据许可实际中遇到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一企一证”的要求,企业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时,如其已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的复印件;如其未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应提交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1)。
(二)需在新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备注中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应提交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为确保《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注中载明的委托企业名称与住所等信息准确无误,企业应在提交委托生产协议的同时,提供加盖委托方印章的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6.11有关要求,企业应提供一年内的保健食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许可实践中,部分企业现场提供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要求,如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6740 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为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在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时,请企业提前准备好符合要求的一年内的保健食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和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或随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五)申请人申请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含有其他企业提供的动植物提取物或维生素、矿物质预混料的,企业应随申报资料一起提供该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为便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建立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档案,现就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份数和时间要求明确如下: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许可时向省局提交1份原件,许可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获证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局以及日常监管机构各提交1份复印件,连同新核发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起提交。
二、关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生产许可
(一)申报资料有关要求
1. 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应提供申请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复配营养素)的技术要求或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拟用于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保健食品申请人印章。如为多个品种则应分别提供。
2. 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应提供申请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并提供拟用于的保健食品的原始申请资料涉及该部分内容的复印件,并加盖保健食品申请人印章。如为多个品种则应分别提供。
3.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提供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的标签、说明书样稿,标签中应至少包括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名称、拟用于的保健食品名称和批准文号、成分或者配料表、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的标签应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复配营养素的标签应载明“保健食品复配营养素”字样。
(二)品质管理审查
保健食品原料提取或复配营养素生产企业,应制订保健食品原料提取或复配营养素的企业标准,作为质量控制的依据。与之对应的保健食品,应将保健食品原料提取或复配营养素的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作为该产品企业标准的附录。每批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应严格按照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全项目出厂检验,并进行产品留样。对未进行全项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不得出厂销售。
(三)生产过程审查
企业应制定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或复配营养素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质量要求,包括原料来源(对动植物品种有明确要求的,应明确其具体品种,必要时写明原植物拉丁学名)、制法(包括主要生产工序、关键工艺参数等)、提取率(得率)、感官要求、一般质量控制指标(如水分、灰分、粒度等)、污染物指标(铅、总砷、总汞、提取溶剂残留等)、农药残留量、标志性成分指标(难以定量测定的应当制定专属性定性鉴别指标)、微生物指标(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批生产记录备查。
三、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标注
(一)为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新获得SC证书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自获得新SC证之日起6个月内,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使用标注新的SC证号的标签说明书。
(二)如个别企业存在有大量标注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标签说明书,无法在获得新SC证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完毕的特殊情况,应书面报我局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电子化管理系统
(一)目前保健食品与其他类别食品,在现场核查人员组成和现场核查评分细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系统。因此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时,暂不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化管理系统”,仍使用原有系统。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时间,我局将另行通知。
(二)为完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已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于2018年2月9日前,新获证或证书发生变更的企业应于领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SC证数据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并连同《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正副本的清晰扫描件一并发送至372106400@qq.com。
联系人:刘海刚
联系电话:0791-88158063
企业QQ交流群:183443593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
附件1 承诺书.doc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SC证数据一览表.xlsx
中央定了!2018年将重点抓这些大事 关乎你的生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8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历程,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并部署2018年经济工作。
1、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创建和完善制度环境;
2、确保对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3、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4、改革开放要加大力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步子再快一些,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5、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6、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瞄准特定贫困群众精准帮扶,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加强考核监督;
7、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
8、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9、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
10、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清理涉企收费,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
11、深化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等行业改革,降低用能、物流成本;
12、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
13、深化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让收储价格更好反映市场供求,扩大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14、高起点、高质量编制好雄安新区规划;
15、科学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16、提高城市群质量,推进大中小城市网络化建设;
17、引导特色小镇健康发展;
18、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精简负面清单;
19、更加注重提升出口质量和附加值,积极扩大进口,下调部分产品进口关税;
20、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21、继续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
22、有效引导支持对外投资;
23、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择校热”、“大班额”等突出问题;
24、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
25、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解决好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
26、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27、继续解决好“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
28、着力解决网上虚假信息诈骗、倒卖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
29、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
30、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31、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实行差别化调控;
32、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引导国企、民企、外企、集体、个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资金投入;
33、培育一批专门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的专业化企业;
34、深入实施“水十条”,全面实施“土十条”;
35、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36、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来源: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热烈祝贺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顺利召开
1月30日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在杭州召开了第五届会员大会,110多名会员单位代表和协会专家委员会部分成员出席会议。
浙江省经信委副巡视员丛培江、轻纺办副主任刘伟龙和省食药局蔡志良调研员应邀出席大会,
会议表彰了行业优秀企业其中行业领军企业3家;行业龙头企业14家;行业创新成长企业6家;明星新产品3家等等;这次表彰要求严格,行业领军企业的条件是年销售超4亿,利税超1亿,出口交货值超2亿;行业龙头企业的条件是销售超亿元,利税超千万等等。
本次会议还顺利完成协会换届,选举产生出新一届理事会。选举邵斌任新届会长,也是连任会长。选举何春毅同志为协会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聘请徐璟和鲍晓娟同志担任协会副秘书长,大会聘请黄仙堂、童永和两位同志为协会名誉会长。
在新届会长邵斌同志主持下,大会听取和表决通过了《协会章程修改的说明》和《新届会费交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说明》。发布了省经信委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食添配协会组织完成的《第六次行业调查报告》。
(来源:浙江食品添加剂协会)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权限调整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权限的公告》。
公告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至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和日常证书管理等事项均由各市局负责。自12月1日起权限调整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只负责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同时生产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的许可审批,同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全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浙江食添配行业2016年外贸实绩剖析
市场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扩大出口贸易,一直是我们浙江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追求的目标,而且着力推进,不断刷新外贸纪录。最近几年,虽然国际市场风云多变,一些大国保护主义抬头,而我们行业依然出口势头良好,2016年全行业外贸出口实绩,充分说明这一判断。
今年完成的第6次全省行业调查,选用的是企业2016年度实现的指标数据。
2016年,全省共有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出口企业64家,出口的交货值41.58亿元,约占行业销售收入的三分之一强。
1、涌现出一批出口大企业
全省出口的交货值超亿元企业增加到10家,它们是新昌制药、中华化工、浙江华康、王龙科技、浙江上方、浙江圣达、麦来那、兄弟股份、浙江威仕、浙江绿世界。这些企业合计出口的交货值31.08亿元,约占行业出口值的74.76%。像新昌制药的天然VE、中华化工的香兰素、浙江华康的木糖醇、王龙科技的山梨酸钾、浙江上方的卡拉胶等等,不但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而且更有品牌知名度。另外,出口的交货值超出5千万元的企业5家,超出千万家企业18家。不少企业把市场重点放在出口上,出口的交货值占企业收入一半以上的企业约有10多家。
2、出口地域更加宽广
不论经济发达国家市场,还是新兴市场;也不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市场上都有来自浙江产的食品配料产品,如欧盟诸国、英国、俄罗斯、美国、南美洲国家、东南亚诸国、日本、韩国、印度、土耳其乃至非洲的一些国家,这些国家的市场都属浙江企业开拓的目的地。浙江食品配料产品,在新兴市场,尤其是在东南亚市场,更具适应力和竞争力。所以参加浙江展团赴泰国或印尼的国际食品配料展的企业迅速增加,不少省内香精企业在那里找到“知音”。
3、出口品种越来越多
统计显示,2016年产品出口品种多达74种,在全省140多种食添配品种中,半数品种出口。
从出口产品品种大类看,大宗产品首推营养强化剂,19.0亿元,其次是甜味剂6.1亿元,香料4.5亿元,防腐剂3.3亿元,乳化剂、着色剂、增稠剂等7.63亿元。
4、浙江食品配料行业取得这番出口业绩,从行业内部来看,在于企业眼界宽、决心大、用功夫。出国考察市场、寻找商机的企业高层领导越来越多,百闻不如一看,看了就知己知彼,形成决策。其次,行业抱团拓市给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来方便,浙江食品配料展团每年要到十几个国家参加国际性同业展览会。
积极拓展国内国际两大重要市场,是我们食品配料企业的市场方向。借助我省产品的优势和丰富的外贸经验,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能为我们提供更加宽广的市场,我们要继续努力,再上一层楼。
(来源: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推行“互联网+食品安全”智慧监管
近日,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研究布置2018年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
会议要求,2018年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坚持落实“四个最严”,重点落实以下任务。一要用好检查手段,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推行“互联网+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实现检查电子化管理。二要从严抓好特殊食品监管,做好特殊食品产品(配方)注册与监管工作的衔接。三要聚焦高风险食品,针对共性问题、记录问题、原料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四要抓好大型企业监管,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措施,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五要规范引导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全国小作坊基本情况调查,推进实施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六要加快修订审查许可细则,全面实施核查人员分级管理,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电子化。
( 来源:中国食品报)
2018年1月22日,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10.2903/j.efsa.2018.5008文件,发布来自转基因枯草芽孢杆菌菌株[genetically modified Bacillus subtilis strain TD160(229)]中木聚糖酶(endo-1,4-β-xylanase)的安全性评估报告。基于在烘烤过程中推荐的最大使用量,遗传修饰不会引起安全问题;食物酶既不包含生产有机体也不包含重组DNA;根据评估得出,在欧洲人群中,预计可接受的暴露值高达0.008 mg TOS / kg体重/天(mg TOS/kg body weight per day)。
(来源:国家质检局)
2018年1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8/98法规,修订(EC)第1333/2008号条例附件II(经批准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清单)、附件III(经批准用于食品添加剂、食品香料、营养素等的食品添加剂清单)。根据(EC)No 1333/2008条例的附录II和III,山梨酸钙(calcium sorbate,E203)是一种被授权用作各种食品防腐剂的物质以及食品色素制剂和食品调味剂,经重新评估,决定将山梨酸钙从食品添加剂清单中删除。本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二十日生效;为了使食品经营者能够适应新的要求或寻找山梨酸钙的替代品,自2018年8月12日起适用。
(来源:国家质检局)
2018年1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8/97法规,修订(EC)No 1333/2008条例附件II中在精制焙烤制品(Finebakery wares)中允许使用的甜味剂名单,根据(EC)No1333/2008条例第7(c)条的规定,不再允许这些甜味剂在用于食品类别“07.2精制焙烤制品”中使用,涉及甜味剂主要包括乙酸磺胺酸钾(E950Acesulfame K)、阿斯巴甜(E 951 Aspartame、,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钙(E952 Cyclamic acid and its Na and Ca salts)、糖精钠、糖精钾、糖精钙(E 954 Saccharin and its Na, K and Ca salts),三氯蔗糖(E955Sucralose),新橙皮苷二氢查尔酮(E959 Neohesperidine DC)、纽甜(E 961 Neotame)、甜蜜素(E 962 Salt of aspartame-acesulfame)、爱德万甜(E969Advantame)等。本法规自欧盟官方公报公布20日后生效,在本法规生效前含有这些甜味剂的精制焙烤制品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为止。
(来源:国家质检局)
台湾地区修订《食品中过氧化苯甲硫的检验方法》
2017年11月16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61902285号、卫授食字第1061902243号、卫授食字第1061902267号公告,修订《食品中过氧化苯甲硫的检验方法》、《食品中甲醛的检验方法(二)》、《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三部草案。修订内容包括:(1)过氧化苯甲酰的检验方法的定极限为10mg/kg。(2)食品中甲醛的检验方法《检液的调制》增列《注》,说明蒸馏速率可依所使用的仪器,设定适合的速率条件。(3)食品添加物规格检验方法修正内容主要为修正《度量衡》、增列《溶解度》及增修订部分文字等内容。其中,《食品中过氧化苯甲硫的检验方法》评议期为60日,另外两部草案立即生效。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印度发布了乳品维生素强化要求
2017年11月27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发布了乳品中强化维生素的相关要求,涉及产品主要有脱脂乳、调制乳、标准化乳品等产品,营养素强化推荐值如下:维生素为770IU/L;维生素550IU/L,以达到相关营养素每日需求量的15-30%的水平。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7年12月27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与农林畜产食品部联合发布了2018年韩国食品安全、支援主要政策,可能与进出口有关的主要内容如下:(1)1月:食品主标示面上以表格、段落进行标示并统一扩大字体大小;合并食品和畜产品的法规标准;室温保管饮料类和发酵乳类可冷冻之后进行销售;发酵醋制造加工过程中可使用橡木片(棒);果酒中以增香为目的所使用橡木片(棒)允许使用于发酵醋的制作、加工过程中;对农产品出口企业适用订制型出口支援制度;改善食品名人指定评价标准及管理体系。(2)2月:构筑国家水产品残留物质检测(NRP)体系,在政府角度对大量消费水产品相关抗生素等残留物检测方法及科学性风险评估等进行系统性管理。(3)3月:支援中小食品企业利用保证保险购买国产农畜产品。(4)6月:对健康功能食品强制适用流通履历追溯制度范围扩大。以2016年销售额为基准,其范围扩大到销售额为1亿以上的进口健康功能食品中。(5)12月:强制适用优秀健康功能食品制造基准(GMP);对火腿、香肠、汉堡肉饼等食用肉加工品种强制适用HACCP。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协会工作六则
◆协会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会)如期于2018年1月16日在昌举行。来自全省各地的120名企业代表与及专家组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兄弟协会领导应邀莅会指导。
◆1月16日下午协会应邀参加江西省调味品协会2017年年会暨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
◆1月25日协会应邀参加江西省食品协会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暨2017年年会
◆1月23日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实地考察了余干县生态食品产业园招商地址。余干县生态食品产业园位于美丽的鄱阳湖畔,座落在全国文明村镇-乌泥镇,地处环鄱阳湖城市群南昌、鹰潭、景德镇“金三角”中心区,与之均在1小时车程之内。总规划面积2.5平方公里,设有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区、食品饮料制造产业区、仓储区、辅助配套产业区、综合配套服务区和居住区六大功能分区。
◆为进一步做好海内外市场的拓展工作,加强与省商务厅外贸处、省贸促会、省贸促中心和省投资促进局之间的合作,协会正积极准备,拟于近期召开全省行业外贸市场拓展工作座谈会。现有关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
◆协会2017年度财务年审工作已顺利开展,前期的资料准备工作已就绪。
(协会小伍)
省内行业动态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会)圆满召开
协会三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会)如期于2018年1月16日在昌举行。来自全省各地的120名企业代表与及专家组成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省政协副主席李华栋教授、省食药局食品安全生产监管处吴腮忠处长、高涛先生;省卫计委食品法规处李弋平处长;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刘卫中副处长;省贸促会陈凌云部长、王月红女士、周杰先生;省商务厅对外贸易促进中心廖晓红副主任、余志峰部长;余干县生态食品产业园管委会舒松林主任及省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兄弟协会领导应邀莅会指导。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发来电贺,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
年会对2017年度我省行业发展及协会的工作做了全面的回顾总结,并汇报了协会2017年度协会财务收支情况;会议还就2017年全年我国食品标准法规建设进展情况及2018年国内外展会项目的情况作了说明。
会议就2018年协会的主要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提出了要求和建议。会议中各会员企业就当前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座谈。
最后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协会年度财务报告;表决通过了“江西碧林”等六家新增会员和退出协会企业名单。
余干县生态食品产业园管委会舒松林主任向大会详细介绍了产业园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协会会员企业去实地考察。
会议按排紧凑。开得生动,反响热烈。
(协会小伍)
江西省调味品协会
2017年年会暨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顺利召开
江西省调味品协会2017年年会暨第三届二次会员大会于2018年1月16日下午在江西泰耐克国际大酒店召开,来自全省各地的50名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王永主任、南大食品学院刘成梅院长等应邀嘉宾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会议由会长徐友泉作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谭平秘书长作了协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大会表决通过了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食品工业协会等相关兄弟协会领导也应邀到会表示热烈祝贺。
会议还安排了相关产业技术讲座和文艺演出。
(协会小伍)
江西省食品协会
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暨2017年年会顺利召开
2018年1月25日,江西省食品协会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暨2017年年会在南昌凯美开元名都大酒店隆重召开。本次盛会以“不忘初心 再创辉煌”为主题,来自全省近200家食品生产企业代表、协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会议。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义敏副局长、南昌大学食品学院院长刘成梅教授、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处长吴腮忠、副处长汪亮应邀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会长李国勇作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聂会珍秘书长作了协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大会表决通过了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会议还安排了企业管理经验分享及文艺活动,评选表彰了一批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协会 小伍)
企业动态
南昌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辞旧灵鸡歌日丽,迎新瑞犬报平安,九州日月开春意,四海笙歌颂狗年。南昌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携手南昌泰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举办了一年一度的企业年会,全体员工与公司领导欢聚一堂,共度联欢。
年会开始,马总及丁总为大家带来慷慨激昂却不失幽默的讲话,感谢大家的努力及付出并期许2018可以携手并进,再创辉煌。
随着公司的发展升级,晚会形式及内容也跟着不断升级,今年还特派了2位小主人登场,气派十足。首先为大家带来的是开场舞蹈《我回来啦》,演员一登场台下笑声不断,这么豁的出去的表演,瞬间点燃了今晚的盛宴。
最让人眼红亢奋的当属晚会的抽奖了,除了往常的一/二/三等奖,今年还特设了特别幸运奖,人人参与,人人抱奖。晚会的高潮是各位老总带来的《相扑舞》,这么可爱憨厚的形象,你能想象的到他们是引领我们企业发展的老总吗?
2018让我们携手,走向更高的台阶。
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此次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与云南川派渝香有限公司建立了新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将在产品研发、营销等方面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产品而努力奋斗。此次签约标志着双方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为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大厨之家系列产品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建立十余年,以产品质量高,服务信誉好立足市场。公司集生产制造、科技研发、自主营销为一体,谨遵“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古训,兢兢业业做产品,堂堂正正做人,让十余年的老企业,焕发出勃勃生机。
江西味元食品有限公司是集产品研究、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凭借与众多客户精诚合作的经验,打造了一支优秀的技术研发精英团队。以行业内先进的生产、检测、实验设备为依托,致力于食餐饮调味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以精良的产品赢得了市场,成为行业精英。
双方企业负责人均表示,今后两家企业将进行深度全面的合作,携手并肩,致力于餐饮调味事业,促进餐饮文化的发展与继承,实现共创双赢的全新局面。
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
众志成城 勇攀高峰
为加强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公司于2017年组织了全体员工黄山拓展欢乐游活动。俗语说: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黄山自古云成海,有着奇松怪石温泉云海四绝。每个人上山都有自己的感受。
每个员工不仅都留下深刻回忆的同时,而且都以更充沛的精力、更充沛的热情、更团结积极的工作激情为谷物源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建设这个大家庭。因为,我们都是一家人!
一直以来,公司就将户外活动作为培养员工积极、向上、健康的生活态度,增强员工团队意识和凝聚力的重要活动来开展,此次旅行取得了公司满意,员工满意的良好效果。
国内外科技经贸信息
Carlson Labs推出高生物利用度姜黄素
美国卡尔森实验室(Carlson Labs)日前推出了增强型姜黄素补充剂新品Carlson Curcumin。据该公司表示,临床证明与标准姜黄素相比,该产品的姜黄素吸收度更高,且显示出比其他形式姜黄素更高的生物利用度。
据该公司声称,Carlson Curcumin采用专利的UltraSol技术生产。该技术是一种独特的载体方式,可大大增加包括姜黄素在内的多种原料的生物利用度。每份Carlson Curcumin可提供100 mg高吸收度姜黄素。
姜黄素是一种效力强大的植物营养素,可以赋予产品黄色,并提供各种健康益处。研究已经证明,姜黄素可支持正常的炎症反应,促进关节和心脏健康,并提供强大的抗氧化保护。
来源:植提桥食品商务网讯
我国在类胡萝卜素生物合成研究领域取得新进展
近日,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野生资源植物研发重点实验室黄俊潮研究组在食用小球藻合成和积累类胡萝卜素研究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类胡萝卜素是自然界最重要的天然色素之一,β-胡萝卜素是动物维生素A的主要来源,玉米黄素与叶黄素是眼睛视网膜黄斑色素。在人类主要食物中,这3种类胡萝卜素的含量极低,通常难以满足健康身体的需求。
小球藻(Chlorella zofingiensis Donz)为单细胞可食用绿藻。该藻能在无光照条件下异养生长获得高达51g/L的干细胞,生物量是光合自养藻的几十倍。在以往研究中,研究组已阐明了该藻类胡萝卜素合成的路径及调控机制,在此基础上,研究组通过化学诱变从10万个单克隆藻中筛选到一株突变藻株(CZ-bkt1)。CZ-bkt1因酮化酶基因(BKT)失活而无法催化玉米黄素成虾青素,致使该突变体积累高达7mg/g、13.1mg/g和6.34mg/g的玉米黄素、叶黄素和β-胡萝卜素。一克CZ-bkt1干藻粉的类胡萝卜素含量是玉米的1000倍以上,可满足一个成年人一天的类胡萝卜素等营养元素需求。CZ-bkt1是迄今发现能同时高量积累3种人和动物必需类胡萝卜素的物种。CZ-bkt1作为新一代功能食品将在大健康产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研究成果发表在《农业和食品化学》(《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Chemistry》)上,第一作者为昆明植物所博士研究生黄为平,通讯作者为黄俊潮。该研究得到了云南省科技厅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基金项目的资助。
(来源: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
(来源:中国食品报)
老干妈:产品出口突破80个国家和地区
“近五年来,企业销售总收入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下同),上缴各项税收近32亿元。”24日,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2017年贵州省主要经济数据解读媒体见面会”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干妈)董事长秘书刘涛介绍,目前老干妈辣椒制品的日生产能力已超过300万瓶,拥有24个系列产品,同时产品畅销全球各地,产品出口已突破80个国家和地区。”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美国发布《国外食品企业或政府拒绝接受检查》草案
2017年12月14日,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国外食品企业或政府拒绝接受检查》的指导草案,并开始征求意见,有关人员可于2018年2月26日之前提交意见。
据该局相关技贸人员介绍,近年来,美国开始实施最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加大了对海外食品的检查力度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FSMA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构的体系,FDA将依靠第三方机构来确保国外食品生产商符合美国的要求。第三方审核机构可以对食品企业进行咨询性审核和法规性审核。根据FSMA要求,第三方审核机构对企业的审核并不预先通知。
按照要求,高风险的食品企业将首先被检查,且还需遵守额外的记录保持要求。在FDA官员提出检查要求时,包括输美食品链上的相关企业,须在24小时内或美方与企业约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如果不及时答复或者不允许其检查,都将被视作拒绝检查,该企业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的食品,将被拒绝进入美国。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对美食品出口企业,密切关注此草案,及时与相关美方企业进行联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检验检疫程序,随时做好被检准备,做好相关记录,避免因个别环节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中新网江苏
科普食品安全常识:
关于油条的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油条以小麦粉和水为主要原料,以膨松剂为主要辅料,经面团调制、醒发、成型、油炸而成,外皮酥脆且内里松软多孔,色泽金黄、咸香适口,是我国传统的早餐食品和大众化小吃,但食用也有讲究。
一、食用油条要适量
油条属于脂肪含量相对较高的油炸食品。相关科研文献报道,市售油条的含油率在10%~37%不等。《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中推荐我国成年居民每日摄入油脂的量为25~30g克,一根市售普通油条的重量约为85克左右,粗略估算,食用一根油条约摄入9~31克的油脂。建议消费者对油条的食用要适量,保持膳食平衡。
二、“非矾”油条更健康
膨松剂在油条加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着油条的质构和品质的好坏。传统的油条加工通常会使用明矾,导致铝的残留。科研结果表明,长期食用铝含量过高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在2010年的一项健康指导中指出,铝的最高摄入量为每人每周每千克体重不超过2毫克,这相当于1名60千克重的成年人每周摄入的铝如果不超过120毫克,就不会导致铝的蓄积并引起健康损害。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对油条中含铝膨松剂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铝的最高限量为100毫克/千克(干样品以Al计)。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无矾膨松剂、无铝复合膨松剂和发酵型无铝复合膨松剂等新型添加剂取代了明矾,广泛应用到油条的加工过程中,不仅避免了铝对人体的潜在危害,还能优化油条的质量和食用品质。因此,日常消费中建议选择使用“无矾”、“无铝”膨松剂的油条。
三、煎炸时间不宜过长
在高温油炸时,富含淀粉和蛋白质的食物可能生成具有神经毒性作用物质——丙烯酰胺。油炸时温度的升高、时间的延长均可增加丙烯酰胺的含量。因此,在日常加工过程中应注意控制油温不可过高,油炸时间不应太长,待油条金黄色时即可出锅,避免颜色过深或焦糊现象。
(来源: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粮油加工研究室研究员谭斌)
企业论坛
保障安全改善品质 食品添加剂在粮油食品中发挥重要作用
粮油食品的供应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粮油食品是按照一定的加工工艺,采用粮食、油料作物等原料加工成的食品。我国食品添加剂类别丰富,在粮油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能够保障粮油食品的食用安全,能有效改善粮油食品品质,在粮油食品加工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面粉增筋剂在粮油食品中的应用
面粉增筋剂中含有面筋蛋白质,在使用的过程中,不但能增大面团的体积,而且可以提高面团的筋力。在粮油食品中,通常使用复合型的面粉增筋剂。这种面粉增筋剂主要由抗氧化剂、乳化剂以及活性面筋等成分组成。
比如,在烤制面包时,使用抗氧化剂能加大面团的体积,并增强面团的筋力。但是单纯使用一种抗氧化剂,其效果往往并不明显。针对这种情况,在使用抗氧化剂的同时,可以增加其他添加剂来实现。
又如,在面团中添加L-抗坏血酸,能使面团体积增大,然而在发酵与烘焙时,没有一点效果。因此,通常在使用L-抗坏血酸的过程中,配合使用其他添加剂来增加面团的筋力。
实践表明,面粉强筋剂的使用不受面粉筋力大小的影响。通常,面粉筋力大的,使用强筋剂的效果更好。
乳化剂在粮油食品中的应用
乳化剂在粮油食品生产中使用很广泛。乳化剂不仅能提高面制品的表面活性,而且在使用的过程中,能与食品中的蛋白质、淀粉、脂类等发生反应,在此基础上形成多种功效。
乳化剂的品种很多,其中单甘脂、大豆磷脂、硬脂酰乳酸钙钠、蔗糖酯等在面制品中被经常使用。添加一定的乳化剂,能提高面制品的品质。例如,在制作馒头、面包时添加甘油硬脂酸酯,不仅能使馒头的体积变大,而且还可以增强面团的柔软度,防止馒头出现硬化的现象。实践表明,将多种乳化剂添加在馒头中,能加长馒头的储存时间,起到抗老化的作用。
另外,在蒸煮面条的过程中,淀粉的煮出经常导致面汤浑浊,面条相互粘接,从而降低了面条的口味。针对这种现象,添加乳化剂能够提高面团的持水能力,减小淀粉的煮出率,使煮出的面条不仅色泽光亮,而且口味更加爽滑、劲道。
有专家在蒸煮面条时,加入了这4种乳化剂,结果显示,这4种乳化剂都能起到降低面条酸性的作用。别的乳化剂有的效果不佳。
经过研究,在这4种乳化剂中,添加硬脂酰乳酸钠-硬脂酰乳酸钙不但能降低面条的酸性,而且其烹调的效果、评价都很好。除此之外,在制作蛋糕、人造奶油以及饼干等产品时,也经常使用乳化剂,提高其品质。
增稠剂在粮油食品中的应用
在烘焙面包时,使用增稠剂具有三个明显的作用。第一,在制作之前,能防止淀粉的老化,延长冷面团的保质期。第二,增加面包的持水性,使口味更加柔滑。第三,使用增稠剂,使面包外在体积增大,减少蜂窝不均匀、掉渣而导致的塌陷现象,从而更方便进行储存。
增稠剂具有凝胶与吸水的功效。在蒸煮面条时,一方面起到增加面团弹性,减少淀粉老化的作用;另一方面降低了面汤的浑浊、糊化。通过这两方面的作用,使出锅的面条品质更好,从而增加了出售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乳化剂在吸水、降低面汤糊化方面的作用比食用胶效果明显,而在增加弹性、拉伸度的过程中,其效果又不及食用胶。因此,在改善面条品质时,仅使用一种改良剂往往效果不理想。根据这种情况,面条生产企业通常采用乳化剂、增稠剂以及各种复合配方等,达到改善面条品质的目的。
酶制剂在粮油食品中的应用
在面粉中使用改良剂能起到一定的改良作用,但是因为改良剂属于化学品,很多国家建立相关规定,减少、限制改良剂的用量。
酶制剂具有天然、绿色、无公害的特点,在面粉加工中被广泛使用。酶制剂含有增筋剂成分,在制作面制品时,能使口味更加纯正。另外,酶制剂还可以延长食品的食用时间,并且能够有效防止营养流失。通常,葡萄糖氧化酶、蛋白酶以及淀粉酶在粮油食品加工中应用得比较多。
磷酸盐在粮油食品中的应用
磷酸盐作为常用的添加剂,在制作面制品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使用磷酸盐能使面粉和面筋蛋白结合得更加紧密,在减少淀粉溶出的基础上,达到增强面粉筋力的目的。磷酸盐在与蛋白质结合的过程中,使面团成为弹性大的胶状体,提高了面制品的光滑度和细腻度。
其次,磷酸盐具有较强的吸水能力,促进了蛋白质、淀粉的加速吸水,使加工后的面条口感更好,弹性更大。
再次,在食品烘焙中,磷酸盐能够与碳酸氢钠反应,产生二氧化碳,使食品更加膨松酥脆。
最后,磷酸盐在粮油食品中,还能有效调节食品的pH值,防止营养流失。
被膜剂在粮油食品中的应用
在食品加工中添加被膜剂,通过隔氧与成膜的功效,不仅增加了食品的光泽度,而且延长了储存的时间。例如,在加工稻米时,被膜剂使米粒的光泽度更好,同时在多种成分的共同影响下,使稻米营养、味道更佳。
被膜剂的使用,让稻米的食用、储存及商业价值得到了最大提升。被膜剂在稻米食品加工中被广泛使用,如生产强化米、快速蒸煮米饭和免淘米等。
另外,被膜剂与其他改良剂配合使用,对食品的改良效果更加显著。当前,国内使用的被膜剂很多,主要有松香季戊四醇酯、石蜡、紫胶、白色油等。
其他食品添加剂在粮油食品中的应用
在粮油食品加工中,除了上述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之外,还包括其他添加剂的使用,比如香精、抗氧化剂、防腐剂、膨松剂、营养增强剂等。这些添加剂在其他食品加工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粮油食品中的应用
单一食品添加剂在改良食品性能时,往往效果不能达到理想的状态。因此,在食品加工业中,应该使用复配的方法,通过发挥各种添加剂性能的基础上,提高食品的整体质量,比如复配使用增筋剂、膨松剂、改良剂等。
(来源:中国食品报)
新入会企业
新琪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
新琪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由王小强先生于 2006 年在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立的外向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内外拥有多间工厂及全球营销网络。公司专注于以三氯蔗糖,食品级甘氨酸为主要产品的健康食品配料制造与研究,90%以上的产品远销包括欧美在内的全球近 60 个国家和地区,与可口可乐、雀巢等全球知名食品饮料巨头保持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主导产品食品级甘氨酸产销量全球第一名,三氯蔗糖居全球前三名,“新琪安”/“NEWTREND”商标已成为行业中的高端品牌。公司将继续致力于在大健康行业中寻求更大的发展。
江西富味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简 介
江西富味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创立于 2017 年 1 月,以正直、诚信、服务的价值观,打造顾客首选的放心品牌和安全产品,以生产食品添加剂基础、发展其衍生产品为主要经营方向。公司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加工区综合工业园如琴路 1 号,坐落于风景秀丽的江西省庐山风景区附近。公司现有厂房(配套设施)2000 平方米,总投资 1 亿元。公司现有员工 20 余人,
主要研发人员 4 人,均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司注册资本 583.33 万元,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销售:糖精钠提纯、加工、销售等。公司预计年生产量2000 吨糖精钠。公司现有的、于 2017 年新建投产使用的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均按照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完全符合要求。公司地理环境优越,周边无污染、附近无烟尘、无噪音污染源、卫生状况良好,环境整洁、交通便利、厂区道路平整、畅通,路面为水泥路面,无积水,路面不起灰尘,减少对生产车间污染。从而对食品添加剂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
公司严格按照 GMP 标准建设,建立并完善了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拥有先进的生产、试验、检测装置;主要设备:中和反应釜、脱碳过滤器、结晶罐、离心机、自动上料机、振动流化床、振动分选筛;
主要检测设备:紫外分光光度计、pH 计、电子天平、熔点仪、恒温干燥箱、马弗炉、超声波清洗器、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等仪器。将结合公司内外的社会环境变化,以及员工的自身综合素质,对企业作出战略调整,以便随时应对企业发展对特定需要,保证公司对长远发展。
宜春万申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宜居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素有“月亮之都”美誉的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公司占地面积近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8000平方米,固定资产4000多万元,紧邻320国道,沪昆高速路口近在咫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经过近几年的高速发展,公司已成为在全国享有声誉的现代化制药装备产业基地和国内重要的固体制剂设备供应商,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承担单位,国家制药装备行业协会成员,江西省专精特新企业, 江西省重大调度项目单位,江西省制药装备工程研究技术中心,江西中医药大学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智能制药装备联合实验室,宜春学院优秀卓越工程师培养基地,产品畅销国内市场,远销东南亚、中亚、中东、非洲、欧美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致力于制药行业工程设备咨询、设计研发、销售、制造与服务,为国内外用户提供一流的符合GMP、CGMP、FDA规范标准的设备和成套解决方案,主要生产配料-制粒-干燥-混合-周转(提升)-包衣等系列设备,并为保健品、食品、新能源、化工等行业提供成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项目管理的全套服务。高粘性中药浸膏制粒密闭无尘生产线、多功能高效湿法制粒机、多功能料斗清洗机、高速切线混合机、新型高效包衣机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家专利一百多项。其中自主研发的密闭制粒、干燥、整粒一体化设备获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江西省重大创新基金项目、江西省重点新产品并获国家发明专利.
为不断提升公司产品技术升级与发展,响应国家智能装备制造与工业4.0的大战略,公司与江西中医药大学、现代中药制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组建智能制药装备联合实验室,与宜春学院、汇仁集团、鲁抗医药、弘益科技、康恩贝集团等知名校企,高标准高起点合作建设行业顶级制药装备研发创新平台—江西省制药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心研发团队汇聚博士2名、专科以上学历近20名专业研发创新队伍,中心承担市级项目18个,省级研发项目6个,国家级项目2个。
公司导入信息化管理和精益生产现场管理,弘扬“以人为本,自强不息,唯实创新,不断超越”的企业精神,倡导“追求高品质,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公司创造效益”的经营理念,坚持“勤勉、务实、守信、图强”的企业作风,将万申企业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百年企业集团。
1、企业文化(精神):以人为本,自强不息,唯实创新,不断超越
2、企业愿景(使命):打造具有全球领先水平的百年企业集团
3、经营理念:追求高品质,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公司创造效益
4、企业作风:勤勉、务实、守信、图强
5、社会责任:不懈追求,回报员工,回馈社会。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地址: 南昌市民德路337号附1号A座1105室
邮编: 330008
电话: 0791-86787265
传真: 0791-86780211
网站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版权所有: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赣ICP备12003430号-1 E-mail:jxfadda@sina.com 地址:南昌市民德路337号附1号A座1105室 电话:0791-86787265 传真:0791-86780211 技术支持:南昌网络公司 珠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