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简报
【2016】05期总第71期
2016年10月
【政策法律法规信息】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48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1886.3-2016)等24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2016年 第1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召开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座谈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药监科〔2016〕106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食品相关检验方法的通知
●总局办公厅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627号
(特别提示:请各会员企业认真组织学习以下文件)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
★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环保部: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3号
另附:★协会关于食用香精生产环评问题的情况紧急反应与诉求
★关于食品添加剂项目环评归类不当问题的情况反映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第2439号
【国内外行业动态】
◆全国甜味剂专业委会和功能糖配料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在南昌顺利召开
◆澳新就蜂蜜曲霉蛋白酶oryzin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征求意见
◆日本厚生劳动省新制定食品添加剂亚硒酸钠使用限量
◆韩国制定《食品的标准及规格再评估方法及程序相关规定》
◆韩国通报修改食品添加剂标准和规定
◆加拿大批准甜菊糖苷为甜味剂
◆韩国发布《食品添加剂法典》部分修改征求意见稿
◆欧盟评估胭脂树籽皮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美国FDA公布食品配料GRAS的最终规则
◆欧盟发布有机硅作为新型食品配料的法规
◆欧盟修订丙酸等在面包中的使用规定
◆越南发布进口食品及相关产品监管法规
◆台湾地区制定“食用氢化油使用限制”
◆欧盟再次评估二氧化钛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美国豁免丙烯酸-丙烯酸丁酯-苯乙烯共聚物的残留限量
【协会工作六则】
【省内行业动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生产许可下放承接工作专项督导
★江西省食品工业1-8月统计数据
【企业动态】
谱赛科、天绿、朵美、新华
【国内外科技经贸信息】
▲我国能量饮料销量增长全球最快
▲上半年淮安食品添加剂出口逾千万美元
▲江苏省常州市植脂末出口印度
【企业论坛】
肖氏良品赣南脐橙酵素液
——天绿生化科技
【新会员企业简介】
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有效缓解实体经济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年减税额5000亿元以上。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由目前的4.9%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由8.3%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三)主要原则。
坚持全面系统推进和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降成本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针对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制定可操作、可落地、可检查的系统性政策措施。
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综合施策,一方面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解决造成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过高的体制机制问题。
坚持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既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又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在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发挥好金融系统支持作用,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的同时,引导实体经济企业采取提升生产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加快技术创新等挖潜增效措施,降低企业内部成本。
坚持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以增加有效供给、提高供给质量为前提,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广大员工的关键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牵头单位:财政部,参加单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修订完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牵头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保监会)
(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地方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和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
(七)取消减免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好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牵头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银监会)
(九)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企业合理定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探索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体系和监管指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政策。支持和督促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做到应核尽核,增强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投放能力。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支持有发展潜力的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十一)稳妥推进民营银行设立,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已批准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引导其积极开展业务;稳妥推进民营银行发展,成熟一家、设立一家。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机构。(牵头单位:银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人民银行)
(十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合理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市场股权融资功能,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合理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在投资者分类趋同的原则下,分别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准入标准和审核规则。加快债券产品创新,发展股债结合品种,研究发展高风险高收益企业债、项目收益债、永续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规范债券发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债券市场开放。(牵头单位: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财政部)
(十三)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范围,进一步简化程序,合理扩大企业发行外债规模,放宽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在合理调控外债规模、促进结构优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在跨境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的比例,降低汇兑成本和汇率波动影响。(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
四、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废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加快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价格检查,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管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平台建设中的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研究推广对符合条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等)
(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降低企业货物的通关成本。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牵头单位: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
(十八)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九)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采取综合措施补充资金缺口。从2016年5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以上两项社保费率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二十一)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指导各地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频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二)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完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并网机制。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的机制,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提高价格灵活性。(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国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实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以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实施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简化企业用户电力增容、减容、暂停、变更等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四)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保障物流业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参加单位:财政部)
七、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五)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健全现代物流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物流效率。推广多式联运,加快构建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运输方式物流相关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提高运输车辆实载率。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参加单位:质检总局)
(二十六)合理确定公路运输收费标准,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减少各类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二十七)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不合理涉及铁路收费。(牵头单位:民航局、铁路总公司、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八)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合理的融资结构和持续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十九)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地方政府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摸清目前建筑业所需缴纳各种保证金现状,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
(三十一)加强资金清欠,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牵头单位:银监会、人民银行,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
九、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二)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三十三)加强先进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完善鼓励和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推广可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各种技术,促使企业持续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各环节耗费实施严格的全面控制,制定相应降成本目标。(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
十、落实降成本工作配套措施
(三十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十五)支持创新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提高创新资源产出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三十六)发挥“互联网+”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互联网+”高效物流,提升运输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三十七)利用两个市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进双边和多边贸易投资谈判,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加大支持企业“走出去”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原材料成本。
(三十八)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鼓励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对标,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物流、采购、安全生产、销售服务等管理标准化,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九)降低监管成本。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安全监督等市场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
(四十)改善公共服务。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扩大覆盖面,延伸服务终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加快制定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和满足市场、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降低市场推广应用成本。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四十一)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引导,综合考虑资源、市场等因素,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国家级新区、开发区等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产业链、物流链,提高产业发展的配套、协作和集约化水平。
(四十二)分行业降本增效。增强降成本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煤炭、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十一、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由有关部门建立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跟踪督促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
(四十四)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适时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转为常态化工作,加强企业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和常态化监督检查。
(四十五)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部门、各地区要在2017年3月底前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及时调整政策;从2017年起,每年年中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进行阶段总结和协调,对后期常态化工作提出要求;在阶段性完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任务后,组织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完善推进降成本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aftl@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1886.3-2016)等24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2016年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1886.3-2016)等24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1886.3-2016)等24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标准修改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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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召开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座谈会
9月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在京召开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座谈会,公安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的司局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出席会议并讲话。
滕佳材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们用好考核这个手段,推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办法》出台后,考核的规范性、权威性、导向性都将得到进一步提高。考核是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改进、落实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考核,可以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同时还可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重点工作的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用好考核这个手段,推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药监科〔201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010-88330953。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人:王莹,电话:010-82262693。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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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食品相关检验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尽快解决食品检验检测中存在的方法缺失问题,不断强化食品日常监管、案件稽查等工作的技术支撑,我局拟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相关检验方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重点
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的检验方法以及掺杂使假鉴别方法。重点征集方法目录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申报的检验方法应当具备前期科研基础,开展过相关的实验室内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工作。
申报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的检验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方法起草工作。
三、报送方式和时限
(一)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食品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附件2),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盖章的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检验方法申报材料”字样。
联 系 人:姜志奇、黄传峰
联系电话:010-88331043、010-67095929
电子邮箱:kbsbzglc@cfda.gov.cn
收件人及地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黄传峰收
(二)申报材料报送截至2016年10月20日。
附件:1.重点征集方法目录
2.食品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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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复函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627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玫瑰果相关问题的咨询函((2016)苏0591民初45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玫瑰果能否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玫瑰果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请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 关于进口食品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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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
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现场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十条 在生产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车间相关材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申请人在生产场所外建立或者租用外设仓库的,应当承诺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关于库房的要求,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外设仓库实施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 在设备设施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生产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现场一致,生产设备设施材质、性能等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生产需要;申请人自行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是否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第三十二条 在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现场一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叉污染。
实施复配食品添加剂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组成、有害物质及致病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在人员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申请材料所列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 在管理制度方面,核查申请人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方面,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添加剂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细则对现场核查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者有补充要求的,应当一并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
第三十七条 申请变更及延续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审查部门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就申请人声明的生产条件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审查部门,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书面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第四十条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许可机关应当中止生产许可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
第四十一条 现场核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的项目得分进行判定。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有0分项或者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四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应当现场交申请人留存一份。
第四章 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
第四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上报审查部门。
第四十四条 审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收集、汇总审查结果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审查部门收集、汇总的相关许可材料还应当送达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试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食品销售。
第五十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通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补充、细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五十二条 鼓励各地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以分装形式申请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但相关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通则所称外设仓库,是指申请人在生产厂区外设置的贮存食品生产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场所。
第五十五条 本通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通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
附件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docx
附件详情请点击协会网站http://www.jx-sptjj.com/浏览下载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静态风险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特殊食品还应当考虑产品配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保健食品还应当考虑委托加工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评价表),并组织实施。
但是,制定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参照《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2)。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的评定还可以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确定。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具体办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产品。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作坊、食品摊贩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docx
附件2: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docx
附件3: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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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结果。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应当在数据系统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准修改的负责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6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按总局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撤销,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全 国 工 商 联
附件: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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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4月9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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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香精生产环评问题的情况紧急反应与诉求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我省会员企业南昌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食用香精的企业。近期向协会反应因扩产需要在申报进行环境评估时被告之:需按化工类产品环保要求执行,且必须迁厂至化工生产园区。企业属地南昌市新建区,市环保局给出的理由是:执行国家环保部于2015年4月9日发布,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其中“项目类别85”为:“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
我们认为将食品添加剂 (包括食用香料)全部归并于化工类是很不科学,也很不严谨的事,简单的“一刀切”,将使我省、我国整个食品添加剂产业陷入困境,尤其是在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实体中小企业发展受困的环境下,更是“雪上加霜”。其理由是:
1、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履行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监督管理与生产许可。
3、根据国家颁布的我国食品添加剂强制性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5),我国经安全评估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有2300多个,按其功能分类共计二十三大类,其中包括食用香料1800多个品种。由于食品添加剂品种多,所涉范围——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料、加工工艺各不相同。其中确有部分产品,为糖精钠、合成香料、合成色素等是属化工生产范畴,但也有部分是以植物、动物为原料,以发酵法,酶法、水解等不同工艺方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如天然色素,淀粉类制品及各种复配添加剂和食用香料等等,则完全不同于化工类产品生产。将整个食品添加剂一刀切入化工类别进行环评,显然不合理,不科学,更不切合产业实际。
为此,我们建议:
1、建议国家环保部针对2015年第3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重新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行更为科学客观的分类,将不同品种细化至不同产业类别,并公告的形式,作出分类目录说明。
2、建议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代表全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积极主动与环保部沟通,反应行业诉求。并组织行业专家对我国食品添加剂现有产品进行产品类别细分,列出目录建议,以供环保部修订该管理目录参考。
3 、由于时间紧迫,且对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影响巨大,建议国家协会立即向环保部提出缓延实施建议,以留出足够的缓冲空间。
附: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见电子邮件)
主题词: 环保 情况反应 诉求
抄:南昌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秘书处
关于食品添加剂项目环评归类不当问题的情况反映
食添联发【2016】2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第2439号 |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丹尼斯克美国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生产的37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登记或续展登记,并发给进口登记证(见附件1)。批准韩国EASY BIO公司生产的产品海金酶变更中文名称为恩多美(见附件2)。所登记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农业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目录(2016-05)
2.换发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目录(2016-04)
农业部
2016年8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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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行业动态】
全国甜味剂专业委会和功能糖配料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在南昌顺利召开
中添协召开的全国甜味剂专业委会和功能糖配料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于9月7日在南昌喜来登酒店顺利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110名企业代表与行业专家及相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中国添加剂和配料协会齐庆中理事长、薛毅秘书长、孙瑾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专家李惠宜教授、胡国华教授、朱路甲教授、刘钟栋教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李华栋教授,省工信委谢光华副主任,省食药局梁义敏副局长应邀莅会指导,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会议由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孙瑾副秘书长致开幕辞。会议承办方谱赛科(江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尚汪总经理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词。
会议由甜味剂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胡国华教授作了2015-2016年甜味剂行业发展和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功能糖配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朱路甲教授作了2015-2016年功能糖配料行业发展报告。李惠宜高工专程到会作了我国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的最新进展报告。
会议还进行了学术交流,就甜菊产业可持续发展之路;甜菊糖苷类物质的功能性研究进展;纽甜类似物的开发;低糖低热食品发展新趋势及低糖/减糖食品开发的创新解决方案探讨等内容作了专题学术演讲。
本次年会时间短、内容多、开得热烈充分。
本次年会由谱赛科(江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办,参会代表对谱赛科公司为会议所做出的努力与周到安排表示衷心的感谢。
澳新就蜂蜜曲霉蛋白酶oryzin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征求意见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消息,9月21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通知公告[23–16],就蜂蜜曲霉蛋白酶oryzin作为加工助剂用于焙烤及乳制品、鸡蛋、肉、鱼、蛋白质、酵母等食品的加工过程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
本次申请由日本公司Amano Enzyme Inc., 提交。
来源:食品伙伴网
日本厚生劳动省新制定食品添加剂亚硒酸钠使用限量
具体内容如下:
1.新制定亚硒酸钠的允许使用对象及使用限量:亚硒酸钠允许使用于调制粉乳及母乳代用品中,每100kcal母乳代用品中,以硒计应低于5.5μg。但厚生劳动生大臣特别认可的调制粉乳不受此限。
2.关于亚硒酸钠和天门冬酰胺酶,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3.上述告示内容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137803.pdf
来源:食品伙伴网
韩国制定《食品的标准及规格再评估方法及程序相关规定》
a.再评估的周期定为5年,每5年进行一次再评估。
b.规定了再评估的方法及程序。
1)根据再评估对象,对各食品的污染程度、食品摄入量及暴露量评估等资料进行研究;
2)可委托或要求根据《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验等相关法律》指定的试验、检验机关等收集资料。
c.规定了需将再评估结果制成报告以及报告中需包括的具体事项。
d.规定了再评估结果公开的相关事项。
来源:食品伙伴网
http://tbtims.wto.org/web/pages/edition/notification/Regular.aspx?ID=960494
来源:食品伙伴网
韩国通报修改食品添加剂标准和规定
1. 新建立食品添加剂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标准和规定;
2. 修订二氧化碳、二氧化硅、β葡聚糖酶、库克(Kuk)4种食品添加剂定义;
3. 修订下列17种食品添加剂特定的确认和纯度检测方法;
4. 修订下列12种食品添加剂标准。
来源:世贸组织
加拿大批准甜菊糖苷为甜味剂
甜味剂 |
食品类别 |
添加限量 |
甜菊糖苷(包含以下任何一种甜菊糖苷,莱鲍迪甙A,莱鲍迪甙B,莱鲍迪甙C,莱鲍迪甙D,莱鲍迪甙女,莱鲍迪甙男,杜尔可甙A,甜茶苷等)
|
(1) 桌面甜味剂 |
(1)按照GMP |
(2)早餐谷物;糖果釉料的休闲食品;坚果涂抹酱;花生涂抹酱;加糖调味料或涂层的混合物休闲食品;非标准巧克力糖果;非标准巧克力糖果涂料;非标准水果利差;非标准果泥;非标准沙拉酱;非标准酱汁;非标准餐桌糖浆 |
(2) 0.035% (以甜菊糖计算) |
|
(3)非标准化的饮料浓缩物;非标准饮料;非标准混合饮料 |
(3) 0.02% 消费的饮料中(以甜菊糖计算) |
|
(4)烘烤混合;灌装混合;馅料;摘心混合;浇头;非标准化的烘焙制品;非标准甜点混合物;非标准甜点; 酸奶 |
(4) 0.035%消费产品(以甜菊糖计算) |
|
(5)口气清新剂的产品; 口香糖 |
(5) 0.35%(以甜菊糖计算) |
|
(6)未标准化调味品 |
(6) 0.013%(以甜菊糖计算) |
|
(7)标准化糖果(除了非标准化的巧克力糖果);非标准糖果涂层(除了非标准化的巧克力糖果涂层) |
(7) 0.07%(以甜菊糖计算) |
|
(8)代餐棒;补充营养棒 |
(8) 0.02% (以甜菊糖计算) |
来源:加拿大卫生部
韩国发布《食品添加剂法典》部分修改征求意见稿
a.修改山梨酸等12种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食品中作为防腐剂使用的山梨酸以往只能用于酒类中的果酒,但修改后浊酒与药酒也允许使用。
韩国MFDS称,在国际上,酒精含量低的酒类才允许使用防腐剂,但因产品特性,浊酒及药酒很难杀菌处理,为维持该类酒类的品质及技术上的必要性,决定修改山梨酸的使用标准。
b.修改达马树脂等21种添加剂的试验法及成份规格。考虑到实验者的身体健康,达马树脂等纯度试验中所使用的四氯化碳有害试剂需用其他溶剂代替。
c.指定作为被膜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国际上安全性得到确认以及技术上的必要性,指定新的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允许其作为健康功能食品与食品的胶囊类被膜剂使用。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
来源:食品伙伴网
欧盟评估胭脂树籽皮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消息,应欧委会的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了胭脂树籽皮(annatto)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胭脂树籽皮提取物分为胭脂树橙(bixin)基与降胭脂树橙(norbixin)基。经过毒理学试验,欧盟食品安全局认为,胭脂树橙的ADI设为6 mg /kg体重 /天,降胭脂树橙的ADI设为0.3 mg /kg体重/天 较为合理。
来源:食品伙伴网
当地时间8月12日,美国FDA发布食品配料“一般认为安全”(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简称GRAS)标准的最终规则。和食品添加剂不同,食品配料的GRAS标准无需FDA批准,但必须满足和食品添加剂的GRAS相同的标准。食品配料是否满足GRAS标准需要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其安全性评估的程序应当按照FDA1997年发布的《人类食品试点评估规定》和2010年发布的《动物食品试点评估规定》执行。
欧盟发布有机硅作为新型食品配料的法规
欧盟修订丙酸等在面包中的使用规定
E号 |
名称 |
最大使用量(mg/kg) |
限制/例外 |
E 280-283 |
丙酸及丙酸盐 |
3000 |
只用于预包装面包和黑面包片 |
E 280-283 |
丙酸及丙酸盐 |
2000 |
只用于低热量面包,部分烘烤简装面包,预包装面包卷、玉米面圆饼、皮塔饼 |
E 280-283 |
丙酸及丙酸盐 |
1000 |
只用于预包装面包 |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欧盟再次评估二氧化钛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9月14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再次就二氧化钛作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发布意见。
经过相应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认为,二氧化钛作为食品添加剂无基因毒性,然而生殖毒性数据不完善,因此ADI值尚无法设定。待生殖毒性数据完善后,再制定ADI值。
来源:食品伙伴网
美国豁免丙烯酸-丙烯酸丁酯-苯乙烯共聚物的残留限量
食品伙伴网讯 据美国联邦公报消息,
Momentive Performance Materials公司向美国环保署提交本次豁免申请。经过评估,美国环保署认为,没必要制定丙烯酸-丙烯酸丁酯-苯乙烯共聚物在食品与饲料中的限量。
来源:食品伙伴网
1. 修改法规9.1对应的12岁以下儿童的食品中阪崎肠杆菌的微生物参数指标,其它微生物参数指标不变;
2. 将法规14.2中加工类食用蔬菜细分为两类:
3. 由于上述的修改,法案15.2对应的膳食,菜用油混合或煮熟的,包括三明治的微生物参数指标也进行相应的修改。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http://www.mfds.go.kr/index.do?mid=675&seq=3381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协会工作六则
◆协会联合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开展的企业在岗化验员进修培训在8月29日顺利展开,现已培训三批。第四批拟于11月初进行,各企业正积极落实在岗化验员进修培训人员名单。
◆9月份协会在省贸促会的大力支持下,组织我省九家企业赴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参加2016 “Fi Asia”食品配料展,参展企业普遍反应良好。
◆9月19日、10月18日协会工作人员走访了泰康、维尔宝、谷物源、中盈、申新、狮王等公司。调查了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所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参观了谷物源公司厂房和设备。
◆10月10日、13号协会在鹰潭和南昌两地,分别召集地市所属企业工作座谈会。上饶市所属企业参加了鹰潭市的座谈会。南昌市座谈会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林勇副处长、省食品安全标准办主任王杉应邀莅会指导。16家企业负责人出席会议。
两个座谈会主要围绕国家食药总局近期出台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风险分级管理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学习座谈,相互沟通交流看法和认识,为以上监管法规的实施做好必要的准备。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向各企业收集、整理FIC2017上海申展展位情况,并行文上报中添协,希望能继续得到中添协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争取在尽可能的条件下,能将我省参展企业相对集中在同一展馆的一个区域,以利布展和相互交流。据悉,目前展会展位安排落实工作现已开始。
◆为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我省2017年拓展海外市场项目计划,协会正在收集各企业参展意向,并统一汇集将相对集中的项目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要求列入重点扶持展会项目。所列入计划项目可能将分属几个部门单位,但都可一律同等享受我省有关财政优惠扶持补贴。相关具体操作事项,正在积极协商进行。
省内行业动态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办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为加强全省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评工作队伍建设,提升注册审查员业务素质,
省局党组成员、食品药品安全总监梁义敏出席开班动员,并就廉政教育进行了专题授课。梁义敏指出,审查员的现场审查工作是把控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是食品市场准入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把关,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统一标准;二要强化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过程;三要强化廉洁意识,严于律己。针对此次培训,梁义敏提出了三点期望,一是集中精力,刻苦学习,二是理论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增强执岗能力;三是自觉遵守纪律。
培训班安排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评分表》解读及检查实例等课程。对
来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生产许可下放承接工作专项督导
近日,省局开展食品生产许可下放承接工作专项督导,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掌握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承接工作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省局将除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外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涉及3800余家企业,占全省获证食品企业总数90%以上。
本次督导采用座谈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督导范围包括各地食品生产许可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落实等情况。通过督导检查,着力解决各地在承接食品生产许可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许可行为,统筹调整许可操作规程,确保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推进。
来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江西省食品工业1-8月统计数据
2016年1-8月全省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整体平稳向好,经济指标增速有所回升。1-8月全省食品工业(不含烟草制品业)实现工业增加值405.7亿元,同比增长8.2%;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764.4亿元,同比增长6.8%;利润总额114.2亿元,同比增长16.6%;进出口交货值84.7亿元,同比增长3.9%。
(来源:省食品工业协会)
企业动态
江西谱赛科“双节游园”乐不停
欢快的笑声在厂区回荡,激烈的加油声将热情点燃,谱赛科(江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里一派热闹景象。
又是一年“双节”到来,今年的庆祝活动格外丰富多彩,团体赛——乾坤小转移、你说我猜、千里行珠、袋鼠跳、跳大绳,个人赛——小李飞镖、毽舞飞扬、天险飞渡、礼悦旋风、灌篮高手、慢骑自行车,妙趣横生的“中秋节国庆节游园活动”将员工们的童心彻底唤醒,大家仿佛又回到了孩提时代。
除了精彩的活动,还有丰富的奖品,获得比赛积分的员工将竞争一至六等“团体奖”、一至五等“个人奖”。
“认真工作,快乐生活”——这就是谱赛科(江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直以来倡导的企业文化。该公司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党支部、团支部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组织各种健康文体活动,增强员工凝聚力,激发员工荣誉感,构建团结、和谐、健康和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
欢乐的大绳跳起来
同心协力 “千里”行珠
赣州天绿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天绿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是一家集脐橙种植、科技研发、深加工、销售于一身的产、供、销一条龙高科技农业龙头企业。总部位于赣州市中心城区黄金广场的中航城内。主营产品为赣南脐橙的深加工产品——脐橙酵素液、脐橙酒、脐橙片、脐橙护手霜、脐橙香皂、脐橙面膜等天然系列健康产品。
2016年,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总资产人民币7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6836万元。公司生产基地座落在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储潭工业小区,占地120亩,已建成标准厂房10000平方米,可日产酵素2000公斤以及其他酵素制品.
南昌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6.9.21-23日参加了由欧洲博闻公司主办的“Fi Asia”食品配料展,该展会位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
此次印尼之行,朵美香料收获颇丰。来展位参观的客户目的性都非常高,明确的告知其所要香精,并且在了解香型香气后都给予我司很大的肯定。期间带去的参展样品几乎都被来访客户带走检测,并有不少客户在检测后确认产品,已给予采购订单。
在未来,朵美香料将会开拓更多的国际渠道来扩大我们的国际市场。同时我们也在不断完善、提高香精开发及应用能力,力求做到更好。
南昌市新华食品科技研究所
今年随着高气温的持续,我所相继接到客户的反映,上市的果汁果味类饮料经太阳光照射及炎热高温很快褪色。我所根据这一问题,召集科技人员进行针对性研究,考虑多方面的制约影响因素,进行了多次试验。为使产品色泽保持鲜艳稳定,选择适合饮料使用的多种食品添加剂,进行复配调试,开发出了新型饮料专用护色剂。该产品经室内外几个月反复光照、杀菌、高温等试验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护色效果。其主要特点:抗氧化作用持久;采用螯合技术,稳定金属离子结构,使饮料色泽稳定。目前该饮料专用护色剂已经被客户试用,取得了很好效果,受到一致好评。
【国内外科技经贸信息】
我国能量饮料销量增长全球最快
本报讯 (记者张冬梅)中国能量饮料消费达到新水平。英敏特调查显示,2014—2015年,中国能量饮料消费增速最快,增长了5.45亿公升,年增长率达25%,几乎是美国消费年增长率的4倍。
纵观全球,2015年能量饮料市场强劲增长10%,达到88亿公升。能量饮料销量居前五的国家分别是美国(33亿公升)、中国(14亿公升)、英国(5.61亿公升)、泰国(4.65亿公升)和越南(3.51亿公升)。
同时,全球能量饮料创新呈现繁荣景象。根据英敏特全球新产品数据库,2015年全球新推出的能量饮料比2008年以来的任何一个年份都多,能量饮料产品数量在2010—2015年间增长了29%。2015年全球新推出的能量饮料中,德国占比最高,首次超过美国,两者分别占9%和8%。
消费者对更加天然的能量饮料有强烈兴趣,有机能量饮料随之兴起。40%的中国消费者表示,愿意购买用天然原料制成的能量饮料。Alex Beckett表示:“未来, 饮料企业将面临使用有利健康成分重新调制配方的压力。”
来源:中国食品报
近日,食品与饮料知名咨询公司Zenith International公布了一份最新的市场分析报告,并指出在未来5年中,全球果蔬汁饮料将以年均5%的增长率实现强势崛起。预测到2020年,全球果蔬汁饮料的消费量将达到1050亿升。2015年,果蔬汁的全球消费量已超过800亿升,占全球软饮料市场总消费容量的10%左右。
报告显示,2015年,果蔬汁饮料实现了4%的销售额增长,而且主要集中在非洲、中东地区、亚太地区以及拉丁美洲地区等,而在市场趋于饱和的北美及西欧等发达地区,果蔬汁饮料的销量呈现下滑的趋势。
这份果蔬汁饮料市场报告总结了自2014年以来果蔬汁饮料呈现出的八大关键发展趋势,包括添加全新的风味和食材配料的产品、具有全新质构特性的产品、蔬菜汁饮品、冷榨果蔬汁、低糖或无糖产品、功能性产品、高端定位产品以及儿童导向产品等。
报告中提到,水果饮料占有果蔬汁饮料最大的份额,2015年全年销量中约有50%由水果饮料所贡献。而100%果蔬汁饮料人均消费量最高的区域集中在北美和西欧等发达地区,亚太地区毫无疑问占据最大的果蔬汁市场份额,全球40%的销售额来自亚太地区,占据半壁江山。
来源:中国食品报
罐头乳制品方便面产量同比增 糖果成品糖产量同比降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8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0583.6亿元,同比增长8.4%。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348亿元,同比增长19.5%。1—8月,农副食品加工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42,274.2亿元,同比增长5.7%,实现利润总额1961.0亿元,同比增长9.9%;食品制造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4,784.5亿元,同比增长7.9%,实现利润总额1238.6亿元,同比增长12.8%;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1,711.8亿元,同比增长5.5%,实现利润总额1165.6亿元,同比增长4.8%。
来源:中国食品报
不久前,一批货值2万多美元的植脂末,经江苏省常州检验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从上海口岸装船发往印度。据悉,这是常州产植脂末首次出口印度。
植脂末产品是随着工业食品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很大。原来植脂末主要作为咖啡伴侣消费,而随着工业食品的发展,其用途也在不断拓展,目前已在多种固体饮料和冰激凌加工中使用。植脂末将从工业食品生产使用,扩大到家庭消费使用。
来源:中国食品报
企业论坛
肖氏良品赣南脐橙酵素液
——天绿生化科技
赣南脐橙种植面积已达世界第一,产量世界第三,这是赣南果农多年奋斗的结晶。如何解决脐橙次果难卖,甚至丢弃的问题,日渐成为广大果农面临的新课题。实践表明,只有走脐橙深加工的道路,才是解决此问题的王道。
赣州天绿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专注脐橙酵素生产商,经过多年的反复研究与试验,成功开发出脐橙酵素。集脐橙研发、深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及“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在此基础上,公司进一步延伸产业链,研究开发了食品类:脐橙酥、酵素陈皮饼、脐橙酵素酒、脐橙酵素饮料;化妆洗涤用品类:脐橙酵素洗发液、沐浴液、护手霜、面膜、香皂 、牙膏等系列保键型功能性产品。
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600万元。公司生产基地座落在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储潭工业小区,规划占地120亩(已办证开发70亩),已建成标准厂房10000平方米,可日产酵素2000公斤以及其他酵素制品。
脐橙产业现已成为赣州的一项主导产业,是发展特色经济,推动农民致富的黄金之路。鉴于此,研究、开发脐橙深加工产品,不仅能提高脐橙本身的附加值,增加果农的收入,而且能为地方特色产业经济的壮大走出一条光明大道。天绿公司拥有12项专利,其中5项发明专利和7项实用新型专利。《赣南脐橙酵素液发酵工艺及产品开发研究》已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结论认为该项目技术达到国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一致通过鉴定并建议进一步扩大生产。“脐橙酵素液”、“脐橙片”、“香水莲花茶”被认定为省级重点新产品。
《赣州天绿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已于2014年颁布,这标志着脐橙酵素产品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操作,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酵素在化学上称为酶,是一种由氨基酸组成的具有生物活性的特殊蛋白质,它存在于所有活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体内,是一种维持机体正常功能的必需物质。它的主要功能:有助于食物的消化、吸收,营养的新陈代谢;毒素废物的分解排泄;细胞的合成与修复;免疫力的调节;内分泌激素的平衡等,这些功能都是在酵素的作用下完成的。因此,所有的生命活动都是一连串生化反应活动的结果,而所有的生化反应都是由酵素在催化完成,若没有酵素,生化反应将无法进行,因此,酵素是人体生命的必须。
酵素起源于中国传统的食品发酵技术,但作为保健食品的酵素在日本发展很快,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拥有众多的酵素产品和世界一流的生产技术和菌种,紧随其后的是欧美,韩国、台湾地区。在日本,每天有超过2000万人在服用酵素产品;面对庞大的酵素产业市场,国内酵素产业则处于起步阶段。天绿公司十分注重产品的质量,投入巨资,引进国外最先进的菌种和生产工艺,结合赣南脐橙的生产优势,研究出了国内独一无二,具有营养齐全、功效独特、口感纯正的脐橙酵素。经科学检测;赣南脐橙酵素富含人体所需的多种维生素、氨基酸,尤其是富含黄酮和硒(总黄酮78%、硒0.02%)。前者是调节女性内分泌,缓解更年期综合症的有效物质,后者则具有防癌抗癌的良好功效,这也是脐橙酵素具有的独特功效,因此具市场竞争力。
天绿公司脐橙酵素,依托得天独厚的赣南脐橙资源和先进的菌种及发酵工艺,生产出口感好、质量高的的脐橙酵素液。它不仅保留了脐橙自有的维生素、糖、酸、纤维素、胡萝卜素、维生素B1、维生素B2、蛋白质、脂肪及钙、磷、铁等多种营养成份,而且在发酵工艺中加入异麦芽寡糖等,在常温下发酵1-2年后,再加入菌种进行二次发酵制得的酵素液,不仅营养丰富,而且功效独特。
脐橙酵素产业是众多产业中的一朵奇葩,它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产物,对把握经济新常态,振兴赣州新经济必将起到引领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天绿公司另辟蹊径,开发出脐橙酵素,走在行业的前头,并在技术领域拥有多项专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品质的提升,人们追求健康、美丽的欲望愈强,这都预示着脐橙酵素产业前景光明。
【新会员企业简介】
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
简 介
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定位于高品质、天然、健康、营养型食品基料的开发、制造和服务! 谷物源公司关注国内外消费市场趋势变化,以产品创新为重心,致力于与客户密切合作,协助客户实现产品健康价值的提升、产品差异化的创新,带给客户更多、更大的成功!“为客户服务,为客户产品增值!”这是谷物源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理念!
技术优势——谷物源与南昌大学食品食品学院建立了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以南大的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等学科为依托,全面推动谷物源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
配方调配优势——掌握并熟练运用淀粉与蛋白质结构、淀粉变性、淀粉成膜与凝胶性、W/O理论、水解与钝化、非酶褐变等在产品工艺全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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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优势--设计合理的生产
车间,关健工序设在8级净化车间内,
配置了国内最先进的干燥机辅助设备,
保证整个生产过程在按照GMP规范的
环境中进行。
质量管理优势--除完全符合中国QS生产条件,整个生产体系按照1S022000和食品GMP运行,建立了健全的生产记录、SSOP。在公司为客户负责,为结果负责,为自己负责的核心理念之下,严厉保证管理执行到位,保证产品可追溯性。
江西谷物源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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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30800
联系人:丁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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