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食品添加剂产品QS标志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添加剂产品QS标志如何印(贴)的问题》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30号)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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